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日喀则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称市科协)是日喀则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日喀则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归口市科学技术局管理。
第三条 市科协的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联系全市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组织全市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编制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协助推动全市科普基地建设,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日喀则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五)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开展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快科技工作者知识更新步伐。
(七)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兴办符合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八)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科学技术合作,加强同市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负责对所属主管学会的监督管理,对县(区)科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捍卫科学尊严,反对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反科学的活动。
(十)完成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科协机关设内设机构办公室(正科级)。负责全市科技工作者之家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中国科协日喀则代表及自治区科协代表的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科协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指导全市科协系统组织建设。负责全市科协系统综合业务统计工作。负责科协系统对口援藏工作。负责对市科协所属学会、科技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其党组织建设。负责综合性重点学术交流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学会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组织科技工作者对日喀则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有关 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拟订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协系统人才举荐、表彰奖励、对外交流和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等相关活动。承担全市外事活动有关科协系统项目的审核申报和对外交流活动的联系申报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联系院士专家工作站,承担推动科协所属学会整合科技资源和智力资源为企业服务有关 工作。负责指导企业科协有关工作,推动企业科协组织建设。负责拟订科协系统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汇总 落实情况。指导青少年学生、农牧民群众、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寺庙僧尼的科普工作、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科普示范、科普培训、科普宣传和送科技下乡等科普活动。总结、推广科普工作经验,并提出加强科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科协系统科普场馆及设施和科普队伍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科普教材、作品、资料的开发编译。承担科普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协调,负责公众科学素养监测网建设,组织开展公众科学素养调查工作。负责科普期刊的业务指导。承担全市《全民科学 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科协机关行政编制3名。部门领导职数2名,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