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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科学技术局 日喀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2025-541496
  •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科学技术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日科发〔2025〕14号
  • 发布日期: 2025-5-12
  • 浏览次数: 0

各县(区)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根据《西藏自治区人社厅关于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1〕48号)、《西藏自治区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管理办法》(藏科发〔2021〕292号)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日喀则市科学技术局      日喀则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开展科技服务、参与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从高校毕业生中招聘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21〕48号)、《西藏自治区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管理办法》(藏科发〔2021〕292号),结合日喀则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奖补政策享受对象为日喀则市在岗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以下简称“科技专干”)。

第三条  通过实施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充分激发科技专干创业创新创造活力,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基层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培育一批扎根农村、投身农业、带动农民的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鼓励、引导、支持科技专干积极投身“三农”工作,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助力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  奖补政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技为先,示范引领的原则。始终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通过科技引领产业发展、科技支撑产业转型、示范推动产业创新,提升农业科技水平,促进农牧区产业创新发展。

(二)坚持效益导向,突出贡献的原则。重点考量科技专干通过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逐步建立农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在村集体经济增长、农牧民收入提升以及农牧区产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坚持客观公正,奖补要严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政策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示”的方式,做到“材料把关要严、佐证资料要齐、奖补对象要准、发挥效益要实”。

 

第二章  奖补专项资金设立、管理及分类

第五条  设立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测算年度奖补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并纳入年初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竞争申报、注重实效、激励导向”原则,采取“先干后奖、以奖代补”方式实施奖补政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规处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七条  奖补专项资金的分类。分为促进产业发展奖励和专项补贴,具体分为“五奖一补”:即创办经济体奖、产品销售奖、开设网店奖、培养网红奖、成果转化奖和专项补贴。

 

第三章  奖补申报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  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申报类型、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创办经济体奖。指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资金入股当地科技型企业、技术参股农牧民合作组织的,并实现年内营业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①通过创办企业或入股企业申请奖励资金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为服务县域内;二是需完成科技型企业认定;三是专业机构出具的当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四是资金入股当地科技型企业者出具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协议。

②通过创办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申请奖励资金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创办、参股的合作社注册地为本服务乡(镇);二是合作社正常运行满2年以上,并提供当年度合作社运营报告和财务报表;三是参股合作社者出具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证明或参股协议;若技术参股者需提供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报告。

2.申报期限:以年度为周期。

3.奖励标准:以当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年内营业额达到20万元以上,入股参股收益达到纯利润的10%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每年均可申报。

(二)产品销售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或正规电商平台,以“直播带货”等方式帮助其服务乡(镇)内的各类经济体,实现线上销售额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一是各平台上注册的账号应当是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专干本人实名认证;二是注册账号的平台应当为正规主流电商平台,确保账号运行正常、健康、安全、可信;三是线上销售的产品应当是服务乡(镇)内各类经济体所生产的产品。

2.申报期限:以年度为周期。

3.奖励标准:以平台数据为依据,年实现线上销售额2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开设网店奖。帮助、指导、带动农牧民在各平台上注册账号、开设网店并实现创收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申报条件:一是带动开设网店的农牧民户籍应当是本服务乡(镇)内;二是开设网店平台应当是正规主流平台;三是线上销售的产品应当是本服务乡(镇)内各类经济体所生产的产品。

2.申报期限:以年度为周期。

3.奖励标准:以平台数据为依据,每带动农牧民开设1家网店并实现创收1万元以上的,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

(四)培养网红奖。帮助、指导、带动农牧民培养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网红”,实现带货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一是带动培养的农牧民“网红”户籍应当是本服务乡(镇)内;二是培养网红带货的平台应当是正规主流平台;三是线上销售的产品应当是本服务乡(镇)内各类经济体所生产的产品;四是农牧民“网红”在不同平台注册的账号均为本人实名认证,各平台网民关注人数至少达千人以上。

2.申报期限:以年度为周期。

3.奖励标准:以平台数据为依据,每培养1名“网红”并实现带货1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五)成果转化奖。利用科技手段,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普及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下简称“新的科技成果”),带动当地农牧民增收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与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一是新的科技成果首次引进、示范推广需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选育、审定、产权、研发、设计以及技术交易、转让、鉴定、生产实践证明等佐证资料;二是新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落地点应当是本服务乡(镇)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基地、科技园区等提供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含收益分配)的集体及个体户,并提供成果转化协议;三是增收计算方面在同一周期内示范推广多个新的科技成果或同一个新的科技成果多点示范推广的,所带动增收可累加;同一个新的科技成果不同周期多次示范推广的,仅选择一个效益较好的周期带动增收。

2.申报期限:以年度或生产周期为准。

3.奖励标准:年内带动当地农牧民增收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财务报表、税收凭证、交易明细、分红清单等为佐证),按照增收额的1%给与一次性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九条  专项补贴申报范围、条件及标准。

通过创办领办参办农牧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村级企业等成功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还享受专项补贴资金。

1.申报条件:一是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创办经济体奖”申报条件②“通过创办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申请奖励资金者应当满足的条件”;二是提供近2年合作社财务报表,实现年内营业额达到20万元以上并实现年底分红的;三是领办参办者需提供聘(兼)任合作社相关职务的证明;四是提供合作社次年可行性运营计划。

2.补贴期限:三年。

3.补贴标准:给予每月200元专项补贴。

 

第四章  申报材料、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

2.科技专干在岗证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3.促进产业发展奖励所涉及科技型企业、农牧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村级企业等各类集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创办者独立法人证件、入股参股或成员出资清单、年度财务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等;

4.被带动开设网店、培养网红农牧民的户口本、身份证、带动培养的协议及证明资料、各平台实名注册的账号信息、各平台导出的交易数据以及帮助其各类经济体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主要是食药品类)、出入库、物流等清单。科技专干本人申请“线上销售奖”所需材料同上。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1.申报受理。每年年底统一组织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励补贴申报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要求统一填写“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并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

2.初审阶段。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必要时深入实地查证,并提出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待审。

3.评审阶段。市科技局协同相关单位成立评审小组,邀请各领域专家、产业经济学者等对申报奖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奖补资金。

4.公示阶段。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多家媒体平台进行同期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或申诉按时按要求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5.资金兑现。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将促进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至科技专干个人银行账户;专项补贴资金同工资待遇次月起按月发放;在专项补贴资金享受期间被辞退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将终止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1.服务对象相同的情况下,“创办经济奖与线上销售奖、开设网店奖与培养网红奖”原则上遵循“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要求,仅申报一个奖励资金;

2.科技专干以独立法人身份创办多家企业(合作社)的,年营业额、纯利润可累加,奖项既可联合申报也可单独核算申报;

3.参股多家企业(合作社)者,企业(合作社)间年营业额、纯利润等不得累加,单独核算单独申报;

4.申报产品销售奖、开设网店奖、培养网红奖时,同一人在不同平台上实名认证并实现带货的销售额可累加;

    5.带动农牧民开设多家网店或培养多名网红,并实现规定收入要求的,每带动一个申报一次,多人多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由日喀则市科技局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安排政策落实、奖补申报、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市财政局、市监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落实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各乡(镇)、村(居)发挥基层引领作用,提供更多平台鼓励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的落实必将对农牧区产业发展、农村创新创业、传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各县(区)加大对奖补政策、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的宣传,切实发挥好科技创新人才作用。

第十五条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补申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取消科技专干年度绩效考核资格,不予核发当年度绩效奖励,并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发展奖补资金,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1.违规注册平台账号;

2.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额,虚报年度收入,提供严重失真的资料来骗取奖补资金;

3.非法获取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科技成果并进行示范推广,转化应用的;

4.非法销售“三无”产品、违禁品,非本服务乡(镇)的产品以及销售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

5.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影响较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仍未进行信用修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满三年的;

6.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未纳入本实施细则而又需奖补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予以解决;对带动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经营业绩突出的,可视情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由日喀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表:日喀则市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参与农牧区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docx